(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八条 上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地对于驾驶员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为基本依据,制定本地区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