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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

时间:2018-12-12 08:25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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