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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4)

时间:2014-01-22 10:42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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