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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7)

时间:2014-01-22 10:42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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