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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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