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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