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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25日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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