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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18-09-17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公开、发布、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完整,依法公开、互联互通,强化应用、公正合规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使用。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和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和异议处理等。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市增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定期公开发布。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采用三级目录制。一级目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级目录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三级目录在基本信息下设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自然人身份登记和社保登记等目录,在资质信息下设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目录,在监管信息下设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违法违约、禁入限制、未履行法定义务等目录,在其他信息下设置上述三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每项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包括提供单位、信息主体及信用代码、信息事项、事项描述、有效期限、公开范围等。

  第七条  安徽省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2015年底前建立本单位、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县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全面记录、归集和报送本单位、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九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安徽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各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

  第十条  安徽省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通过标准配置的数据交换系统,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信息。

  各市通过一体化系统,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本市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省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各市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比对、整理、入库。

  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疑义数据,及时反馈信息提供方,由其处理后重新提供。

  第十二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县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省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依据信息提供方确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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