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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5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西省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建设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长治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在长治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等企业。

  (二)在长治市建设市场从事执业的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长治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其他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四条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科负责长治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长治市建设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负责长治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汇总及申请变更的受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在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将信用信息证据材料立卷并建立完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书面档案,并向省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推送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并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单位(科室)依据职责,应当及时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下列信用信息记录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统一扎口管理,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承接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的各类奖项、表彰等形成的诚信行为记录;

  (二)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

  (三)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认定记录的其他信用行为;

  (五)其它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发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完善长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共通机制。

  第三章 信用认定

  第七条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应当以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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