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异议信用信息申诉和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异议信用信息申诉和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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