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诚信记录建设。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工程建设、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和旅游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加快编制《海南省个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规范归集格式。(责任单位:团省委、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旅游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三)加强网络诚信建设。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个人网络信用档案,推进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网信办) 四、加强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建立健全保障个人信息、隐私安全的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加大对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于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于2018年12月底前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节。各市县负责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规范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构建个人信用信息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完善平台功能,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作用,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 各市县政府抓紧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于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建立跨市县、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严重失信各类自然人的处罚信息及时归集并公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于2018年12月底前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各市县政府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2018年12月底前,由省政府金融办搭建海南省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编制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目录进行调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政府) 六、构建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为信用优良个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由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落实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