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企联和 主站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

时间:2019-09-05 22:03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分隔线----------------------------
  • 测试试题



网上报名

  • 免费热线报名

    4000-838-373

  • 在线咨询

    夏老师

    QQ:1278312358

    立即咨询

预约免费试课

  • 我已阅读并同意

讲师介绍 About Instructor

推荐课程 Hot news

您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我们呢?

电话客服咨询

4000-838-373

周一至周五 08:30 - 17:30

  • 微信

    扫一扫,领取更多优惠

  • 关闭

    *请将您的问题告诉我们(3-5个工作日内由专员回答给您)

    问题分类:
    • 报名咨询
    •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