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统集成工程开展时,作为系统集成商应负全面的责任,他们应将已经掌握的各种接口资料,向业主,设计院和建设者提出客观的参考意见。他们应向所有子系统供货商提出系统集成方案关于实现数据通讯的技术要求,由各子系统供货商承担责任,提供关于通讯接口的技术资料。他们应和各子系统供货商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因为集成系统和各子系统通讯接口的设计、技术开发和调试完成,取决于各子系统的本身的正常开通及现场数据地址的组织和编程,这种合作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 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关于产品供商向用户提供开放的通讯协议的承诺,应该写入供货合同的相应条款之中。通讯协议作为供货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货商应对此负全责,如果通讯协议不完整或不能据以实现通讯,则应视为责任者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