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江泽民主席第二十八号令《中国人民共和主席令》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八章职业培训中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从而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这是1993年7月9日原劳动部颁发的部颁规章(劳动发〔1993]134号)它是原劳动部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人考核条例》在新形式下的发展丁它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试题、考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客观评价和认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