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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和管理的机构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六、认定时间 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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