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部以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每季度实际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季度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各省级(行业部门)及以下鉴定机构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我部将利用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证书申领发放情况。 四、各地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验印等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验印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行业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