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