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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11)

时间:2013-11-04 14:16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1.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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