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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10)

时间:2013-11-04 14:16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18.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19.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0.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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