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六、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和编号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目前,我部正在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软件进行调整,软件补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七、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自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及证书流水码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备案。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