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鉴定目的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各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培训方式和授课专家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五、申报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