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第18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法》 《工商法》等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层面和要求在岗人员需具备的技能水平。该标准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