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最终公布调整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的通知中,明确在国家职业资格的标准考核办法“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中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工种。职业代码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职业代码X4-07-99-17。 根据国家政策对从业者的要求,从事在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同仁,应积极掌握自身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技能水平,跟上单位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者认知意识的不断进步,重视培养、储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已成为各单位和谐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及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为响应国家重视职业教育“就业准入,持证上岗”的政策方针,特此举办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学习认证研修班。本次活动由北京中企联和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