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鉴定目的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各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培训方式和授课专家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六、培训鉴定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