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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举办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通知(5)

时间:2018-03-21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七、报考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 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八、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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