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七、报考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 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八、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