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