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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6)

时间:2014-01-02 10:38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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