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