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