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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8)

时间:2014-01-02 10:38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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