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