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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12)

时间:2019-03-04 10:43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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