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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7)

时间:2019-03-04 10:43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十二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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