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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13)

时间:2018-09-14 10:49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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