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网上报名![]() | 免费热线报名 4000-838-373 |
| 在线咨询 夏老师 |
QQ:1278312358 |
预约免费试课
讲师介绍 About Instructor
推荐课程 Hot news
周一至周五 08:30 - 17:30
扫一扫,领取更多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