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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5)

时间:2017-07-03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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