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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