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税收缴纳、市场监管、招标投标、金融信贷、安全生产、产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在重点领域开展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打击假冒伪劣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依法披露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民银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商粮局、市人社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15. 建立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定期申报、规范认定、集中公示等工作,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守信者和失信者分别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上依法予以公示,形成扬善抑恶的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营造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 16. 全面推广信用承诺机制。2018年底前在市级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以规范的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守信践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7. 广泛开展信用核查。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日常监管、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资质审核、备案管理等活动中,开展信用核查,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动惩戒,逐步使信用核查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要求,大幅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逐步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8. 加快推行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有偿使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担保等领域加快推进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市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9. 引导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 20. 落实7日“双公示”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数据管理与交换制度,依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信用永州”网站上公示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增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动力。 21.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构建诚信教育体系,推进诚信教育进校园、机关、企业、社区,营造良好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工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22. 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引进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广泛应用,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多种业态,壮大信用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 23. 做好信用机构监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信用服务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隐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壮大信用行业市场力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成立永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永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要求,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