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建筑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采取的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企业自检自评的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开放后,自检自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全国各省、市、县陆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站,逐步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监督队伍,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抽检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体系。 199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发布后,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扩展。实施“核验制”,对常见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较好效果,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投诉逐年减少、房屋垮塌事故逐年下降,新世纪以来基本杜绝了房屋垮塌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出台,奠定了我国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由等级核验制转为竣工验收备案制,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