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活动,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认真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个人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时间进度:2017年建立相关制度,以后持续实施)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统计调查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并及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务员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时间进度:2017年建立相关领域重点人群信用信息记录机制,以后持续实施和完善)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存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对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