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推送至“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严重失信个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制度规范,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法制办;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分工,狠抓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017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