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信用修复后,应当及时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将采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完成相关制度建设,以后持续实施)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诚信积分,创新信用信息服务产品和方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推动建立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完成相关制度建设,以后持续实施) 六、完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诚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诚信个人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贿赂、恶意欠薪、传销、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编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