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维护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历史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建筑构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目录》的文物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如:柱、梁、枋、斗拱、雀替、博风、墀头、天花、藻井、勾阑、垂鱼、叉手、替木、椽、昂、斜撑、门窗、门罩、隔扇、匾额、楹联、牌坊、柱础、砖、石雕件、琉璃件、吻(兽)、画像砖、彩画砖和瓦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