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企联和 主站首页

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6)

时间:2016-12-16 17:16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或者抵押文物建筑构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分隔线----------------------------
  • 测试试题



网上报名

  • 免费热线报名

    4000-838-373

  • 在线咨询

    夏老师

    QQ:1278312358

    立即咨询

预约免费试课

  • 我已阅读并同意

讲师介绍 About Instructor

推荐课程 Hot news

您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我们呢?

电话客服咨询

4000-838-373

周一至周五 08:30 - 17:30

  • 微信

    扫一扫,领取更多优惠

  • 关闭

    *请将您的问题告诉我们(3-5个工作日内由专员回答给您)

    问题分类:
    • 报名咨询
    •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