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资格审核。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