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价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不断完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坚持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评审工作纪律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