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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18-09-18 10:46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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