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报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