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