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考 试 第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