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且授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质押登记机构。征信中心为及时提供登记服务,参考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动产担保登记的先进经验,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电子登记系统。该系统操作简单、方便,为质押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服务。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时,只需填写出质人、质权人和质押财产的有关信息,就可完成登记。融资租赁登记采纳类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是完全可行的,同样是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登记披露的必要内容也无非是当事人和租赁物的有关信息。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完全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融资租赁登记的需要。 保护交易安全、实现融资租赁登记需要法律的认可。如何寻求法律的支持?目前,融资租赁立法的出台没有确切的时间表。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对第190条进行如是解释"动产租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根据物权法第190条主张租赁关系成立时间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确立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另外,也可借助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力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到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尽管当前融资租赁登记在法律上的效力不明确,但是登记可以起到信息公示的作用,提醒潜在的买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方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形成这一商业惯例,融资租赁登记就有可能得到立法或司法部门的认可,促进立法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