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除了起步晚、时间短以外,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行业监管不统一和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的租赁公司分为三大类,第一种是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大约有12家。这些机构原本就是金融机构,经银监会审批取得融资租赁从业资格;第二种是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由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有30多家,经商务部批准之后,取得融资租赁从业资格;第三种普通的内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000多家,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归口管理,这类机构未被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北京、上海、浙江等14个省市的24家企业成为内资租赁试点企业,获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区别在于两者业务范围的差别,前者可以从事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租赁项下短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发行债券、从事外汇投资等金融活动,而后者没有资格从事此类金融业务。目前也存在个别金融租赁公司涉及非法投资高风险的证券被主管部门查处的情况。另外,从客户范围上看,前者由于有银行背景,客户范围更广,遍及印刷、食品、医疗、科研、交通运输、电力、旅游等各行各业。而后者特别是内资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业务往往与控股股东的背景有关。例如,长江租赁有限公司隶属海航集团,是海航集团成员公司之一,因此它主要是开展飞机租赁。中联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是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它的租赁物主要是母公司制造的重型机器设备。 |